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陳政興
宋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5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