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陳政興

宋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5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