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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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張羽麟

被告 張財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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