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張羽麟 被告 張財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