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連瓊慧
被告 王芯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