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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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74號
債權人 陳清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債務人 林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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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