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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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簡字第24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簡字第2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沈培錚
書記官:胡旭玫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貳仟零壹元,及其中壹
拾伍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應自民國(下同)100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