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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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浚霖 即 陳文誠 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7,051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百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