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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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張俊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宬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保安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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