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柳晉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祐誠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元
,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