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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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林尚文
       林孟
      林孟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仲安 即祭祀公業 林長慶 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二、被告公業之正確全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被告公業有無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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