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30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被上訴人即 邱振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振乾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