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D000-A11104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被告 林瑞豪
游旻晉 賀子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AD000-A11104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黃秀敏
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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