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吳泓瑋 被告王紳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