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廣敏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廣敏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杜廣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之犯行,已據證人 胡佩君歐維祥彭維君徐偉琳田震宇蔡強生高繹勝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576號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否認犯行,有合理之理由認為其將來面臨本案追訴及審理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供述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有極大出入,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保全將來之審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
0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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