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林阿茂
宋家豪
宋維鎮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謙美 以上上訴人宋林阿茂、宋家豪、宋維鎮等人與 羅文德得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美亞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3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人等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為新臺幣(下同)1,471,563元、500,000元、1,509,724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8,100元、23,923,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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