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皆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住所地非本院管轄,請逕向住所地法院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