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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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