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森池盧再崇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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