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雄 選任辯護人 鄭勝智 律師(法扶基金會)
許明德 律師(法扶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雄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至100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0年3月23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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