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泉選任辯護人歐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31578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383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檢警人員有無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