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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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原告 鄭清福

被告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告 歐陽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歐陽俊德住所「臺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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