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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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681號

原告 黃惠滿

被告 盧震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0行關於「1906號」記載,應更正為「1806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3行、第2頁第26行關於「113年10月2日」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0月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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