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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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10號

原告 潘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桂紋

被告 洪建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9、323、516、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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