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育佳
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許仁 、 鄭成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