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波斯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璇
訴訟代理人 李瑋琦
被 告 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敬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8月22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64元自民國102年4月26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5,1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