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王啟宏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萬仲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王啟宏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萬仲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