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花東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黃素月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97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素月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10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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