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花東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黃素月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97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素月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10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