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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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0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㈠被告甲○○前於96年間,曾因犯公然侮辱罪案,經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412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新
台幣5000元確定,竟仍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安罪及公然侮辱罪等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恐嚇危安罪
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
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