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兆庭

被告 謝嘉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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