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兆庭
被告 謝嘉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兆庭
被告 謝嘉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