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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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逸群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韓吳興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