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陳正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川 因本院104年訴字第4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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