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謝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0000-000000B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於
103年11月26日起訴於本院,被告業於民國105年1月7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