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武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妙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2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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