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1.28│97.01.27│97.04.06│├────────┼────────┼────────┼────────┤│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03號│偵字第303號│偵字第129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70│97年度訴字第570│97年度訴字第9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04.30│97.07.0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97年度訴字第570│97年度訴字第570│97年度訴字第916│││案號│號│號│號││判決├────┼────────┼────────┼────────┤││判決│97.06.02│97.06.02│97.07.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616號│字第1616號│字第2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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