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22元(依被告查封扣押之原告定期存款金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