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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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9號上訴人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承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建字第7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