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7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94年4月6日具狀為訴之擴張,將訴訟標的金額自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擴張為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見卷第141頁、第201頁),依法核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其已繳納之裁判費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即1000+11296+2772=15068,見卷第4頁、第56頁、第
178頁,),尚不足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即00000-00000=16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