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128號聲請人甲○○即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3年1月28日起,並同時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准予展期後,因清算人仍無法於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之規定,清算人不於六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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