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0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對之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