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余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書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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