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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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高雄縣大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嘉誠 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及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
法官徐文祥法官鄭月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