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毒抗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五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裁定(九十年毒聲字第四九O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書之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自首後,於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表現良好,確有悔戒之決心,請予審酌等語。然查抗告人於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年八月一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二一一四號函送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既經證明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即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縱於觀察勒戒期間,表現良好,依法仍應令入強制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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