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丙○○○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元,
折合銀元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