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丙○○○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元,
折合銀元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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