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