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玉霞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興│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玖萬零伍佰 壹拾元│QE一七一八四0│││││隆分行│││八││├─┼─────────┼─────────┼───────────┼────────┼────────┼──┤│2│陳玉霞│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興│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貳佰陸拾元│QE一七一八四0│││││隆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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