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26日凌晨0時│105年07月03日上午10││││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26號│第857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號│107年度訴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23日│107年01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號│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11日│107年02月1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3269號│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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