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凃玉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涂或凃),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