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唐永新 訴訟代理人 曾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106年6月2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除字第1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6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股票│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股票│1│1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756│├──┼─────────────┼────────┼──┼──┼──┤│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2│├──┼─────────────┼────────┼──┼──┼──┤│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83│├──┼─────────────┼────────┼──┼──┼──┤│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433│├──┼─────────────┼────────┼──┼──┼──┤│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股票│1│100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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