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216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田育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該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1條已約定,若
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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