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德基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煬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6,3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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