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德基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煬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6,3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