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游耀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家音 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4,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